【以案释法】学生脚踹教室门受伤,责任如何划分?

2026-07-26 07:27:04

开学了,家长、老师、学生们要注意校园当中的各种安全隐患,包括一些无心的“恶作剧”。虽说是无心之过,但一旦造成伤害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,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。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些隐形的危险。

陈某到北仑区青少年宫参加培训课。当天早上7点,陈某到达教室门口,因教室门关着,陈某前面的一名同学敲门并等门开后才走进教室。陈某想跟着进教室,但因教室门即将关上,陈某抬起右脚抵门,因用力过大导致门玻璃破裂,陈某的右脚直接穿过门玻璃,右腿被割伤。陈某家属遂将宁波市北仑区青少年宫告上了法庭。

法官表示,原告陈某事发时已十一周岁半,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根据其年龄、受教育情况等其应当知道用脚踢玻璃具有危险性,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,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。被告是专门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教育机构,理应为参加学习的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。经查,被告上课的教室门部分采用了玻璃,根据《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》的规定,有框门玻璃应采取安全玻璃,但被告的教室门玻璃既非安全玻璃,又未设置警示标志,且玻璃本身高度达170厘米,离地面仅有20厘米,这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。针对上述安全隐患,被告也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来预防和消除。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九条第(一)款的规定,“学校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公共设施,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,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”,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,故被告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。综合本案损害事故发生的具体经过、原因、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及时救助的事实、双方各自存在的过失及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本院认定原告自行承担60%的责任,被告承担40%的责任为宜。

法律分析

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?这个问题有不少人会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当然要承担责任。但是实际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强调了学校是在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时,承担责任。当然本案中青少年宫的玻璃设置不够安全,自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。

相关法律条例:

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

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责任。

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来源:宁波市普法办

Copyright © 2022 上一届世界杯是哪一年|球迷世界杯|环华安迪世界杯焕新站|huanhuandy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